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将其定义为一种
刑事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它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
司法机关对于尚未被
逮捕或者已被逮捕但需
变更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
起诉与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保
证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同时出具
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
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该项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从实际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之后,最为重要且最为值得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的事务便是代为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