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与取保候审系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手段。前者为行政机关对于违反行政
法规者所施加的一项
行政处罚,而后者则作为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依据特定条规实施决定,旨在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于逃避
刑事责任的追究。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证实确有
犯罪行为,并且满足
判刑标准,那么便存在着被判处
刑罚的可能性。
然而,这一切都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审理状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