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并无次数上的固定限制。实际上,政策规定
领取失业金受到的限制在于参保时长,而非具体的"领取次数"。只要您满足了相关的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并且通过审核批准,便可以毫无次数上限地领取
失业救济金。
然而需注意的是,在您再次找到工作准备开始新阶段的时候,
失业金的缴纳时限将被重新计算。根据重新计算后的结果,采用相应的领取标准来计算出你可享有的剩余期限。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