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置房产的全过程中,已经支付的
订金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可退还性,但是,当购买者希望收回所交付的订金时,他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和要求。
首先,倘若由于购买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认购合同的签署,那么购买者将失去要求返还其所支付订金的权利。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追求更高商业利润的过程中与其他各方达成认购协议、在尚未取得正式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签订认购协议以及在支
付定金之前未能向购买者充分揭示房产存在查封或
抵押状况等行为,均应被视为违背承诺,并须向购买者双倍返还已支付的
定金。除此之外,由于非由开发商及购买者双方责任引起的问题,例如双方无法就认购合同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甚至遭遇无法预见的
不可抗力因素等,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导致认购协议无法顺利签订,在此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购买者所支付的定金原原本本地归还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