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恶意
拖欠薪酬之情形且因此不得不选择离开的时候,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制,原雇主理应对劳动者所遭受到的损失予以相应的
经济补偿。在此过程中,
经济补偿金额的核算将以受补偿者于本单位服务时间为准,若其服务年限已达一整年则应
赔偿对应月份的
工资额,而对于服务未满一整年但超出六个月的情况,也应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反之,若服务期未达到六个月,则须给予半数工资作为补偿。
此外,若劳动者的
个人所得月薪高于原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全社会
从业人员平均月收入的三倍,那么经济补偿标准将按照后者的三倍数额进行计算,但是,补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这一上限。
最后需特别指出的是,上述规定仅适用于
劳动关系解除或是关系终止的特定情形。若发生劳资双方在离职与经济补偿事宜上未能达成共识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依照法律程序
申请劳动仲裁乃至提起
劳动诉讼以解决
纠纷。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
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