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遗失了取保候审相关的单据和凭证,应立刻向负责施行该项程序的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进行报备并说明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条款要求,负责批准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相关司法机构有责任在收到决定后,即刻将此信息通知给后续执行相关程序的部门。而执行机关根据决定者所作出的具体决策以及申请人的实际状况,需要采取最恰当、最合适的
保证方式来完成取保候审的整个流程。一旦发生取保候审相关证书丢失的情况,执行机关务必尽快补齐所有必要的手续,以确保取保候审的公允性与有效性得以充分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