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
取保候审这一重要环节往往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来负责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任何
涉嫌犯罪的人员、被告以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都有权利向上述机构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收到这些申请之后,他们会对申请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并最终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申请得到批准,那么公安机关将会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具体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