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涉及交通事故
赔偿问题的
法律纠纷过程中,
当事人无需直接向法院出示对方的保险保单。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如
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负有为当事人进行理赔的义务。换言之,无论对方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及保障额度为何,只要其机动车辆按照相关
法规要求已经投保了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那么保险公司便有责任依照法定限额为
受害人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