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
社会保险损失
赔偿纠纷这一法律概念。这种
纠纷主要指在
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
劳动者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有权向用人单位请求支付因其未足额缴纳、不足额缴纳或者
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所导致的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争议。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这一类纠纷常见于诸如
工伤损害赔偿纠纷以及
医疗保险赔偿纠纷等方面。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员工参保。因此,当用人单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劳动者有权提出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诉求,这便是所谓的“参保纠纷”。
再者,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焦点。当
社保关系确立之后,如果用人单位未能积极履行其应尽的缴费义务,可能会出现不缴、少缴或者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些都属于社会保险费瑕疵缴纳行为。
最后,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也是一种常见的
劳动争议类型。
《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
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
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往往这些情况发生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也向保险公司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继而引发纠纷。
《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
合同效力中止。”,在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是否承
担保险责任
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