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第三百零三条款明文规定,认定开设赌场
犯罪之决定标准乃取决于
行为人开展此种行为时,其目的究竟归属于营利性质抑或并非如此。而且,行为人在设立赌场期间是否已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也是评价该种
犯罪行为是否成立之关键要素。若行为人为收取服务费用而甘冒开设赌场之风险,此类行为则有可能被视作
开设赌场罪。具体到司法实践中,当行为人开设赌场并以此方式获取服务费用时,法院将依据案情的具体情况对其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进行裁决。若行为人开设赌场的初衷在于获取服务费用,且赌场的设立已经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那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行为人很可能会被判定犯有开设赌场罪,并面临相应的
刑事制裁。
值得强调的是,具体的定罪与
量刑仍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与情节加以确定,其中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赌场的规模大小、开设赌场的持续时间、获取服务费用的数额以及赌场设立所引发的社会危害程度等等。若行为人开设赌场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服务费用,或者赌场的设立未曾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那么其行为或许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总而言之,开设赌场罪的定罪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事实与情节进行判断,若行为人开设赌场并以此方式获取服务费用,则有可能被判定犯有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
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