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申请取保候审之后的
审查起诉阶段,正常情况下的持续时间不宜超过两个月之久,然而,若因为案情错综复杂或者存在必要的
补充侦查需求,
审查起诉期限有可能被相应地予以延长。假如此案件因为某些原因被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侦查,那么在每一次补充侦查结束后,
审查起诉的期限都可以得以适当延长一个月。但是,这种情况下最长的审查起诉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