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倘若业务员对公司所涉及的非法
欺诈行为并不知情,那么他/她就无需为此类
违法行为承担
刑事责任。
2.然而,若是业务员在明知公司进行的是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然选择参与其中,那么他/她便需要承担相应的
刑事处罚责任。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将被视为主要的
犯罪行为人,他们将承担大部分的
犯罪后果。
3.假如公司只是个空壳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那么这类公司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
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
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
非法集资,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