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赃款退还,通常是指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地将他们在
犯罪行为中所获取的全部赃款或
赃物,归还给
被害人或相关受害单位,或者根据法定程序向有关司法机关交付的一种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过不法途径或手段所获取的所有财物,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追缴或
责令退赔。对于被害人或相关受害单位的合法财产,法院应该依据法定程序作出裁决,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尽快返还。
至于犯罪嫌疑人在实施
犯罪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
违禁物品,或者他们为实施犯罪行为所准备的个人财物,法院有权依法予以没收,并将这些没收的财物全部登记造册,上缴国家财政,任何人或组织不得擅自挪用或自行处置。关于赃款退还的具体操作流程,我国法律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违法所得的所有赃款赃物,应当随着案件的移交,同步移交给相应级别的法院,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其次,对于已经审结的案件,赃款赃物则需要通过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上交至国库;
最后,依法将这些赃款赃物退还给相关的
受害人或受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
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