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所谓的"
批捕后取保候审"并非等于将来必定面临牢狱之灾。这是因为"取保候审"本身作为
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在特定条件下,允许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暂时摆脱监禁,而无需继续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而是可以在外面等待最终的审判裁决。若经由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免于
刑事处罚,那么被告人自然也就无需再承受牢狱之苦了。
然而,倘若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人有罪,那么他是否需要入狱服刑,则需根据判决结果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例如刑期的长短、是否符合
缓刑的适用条件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