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取保候审期间的等待地点通常是由行使
公诉权的国家机关所进行指定,而被指控者或者被告也必须严格在指定场所内进行
拘押等待。若需离开其指定居住的城市、县城范围,则需经过批准方得通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第7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行,包括必须坚守在自身居住的城市与县城之内,节约时间进行住址变更的汇报工作,以及必须准时出庭,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提供
证据,更不能销毁、
伪造证据或者是合谋他人
串供。倘若违反规定,将有可能面临
保证金被没收的严重后果,同时还需要重新补充缴纳保证金、寻找
担保人、接受
监视居住或者是面临
逮捕等严厉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