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受害者发
起诉讼时,仅以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被告提出指控,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对于受害者所负有的法律责任,实际上乃是替代了肇事车辆的
责任主体(即将其视为权益代位)。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充分行使其辩护权利以及查证确凿的案情事实,法庭应遵循相关程序,将投保人为共同被告纳入本诉。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
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
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