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决定实施
取保候审时应遵守以下条件:
首先是针对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他们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
其次,若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其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此外,若个人患有严重疾病、丧失独自生活能力亦或是哺乳幼儿期间的女性,或者是在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且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取保候审。在涉及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能积极退赃并接受
起诉,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尽管退赃行为通常被视为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有助于减轻刑罚,但这并不代表能够直接取得取保候审资格。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还需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
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是否具有再次
犯罪的风险等多方面因素。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取保候审的任一条件,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然而,若无法满足这些条件或者存在
社会危害性,那么他们可能无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因此,是否能够获得取保候审,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包括退赃行为是否被视为表现出良好的悔过态度,以及是否满足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如果不满足条件或者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么即便已经退赃,也未必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