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关
劳动法律
法规中,工厂对于提前结束晚班的雇员进行
旷工处理的做法并不恰当。旷工通常指
劳动者在常规的工作日期间未经过请假或请假申请尚未获得批准便缺席的行为,而
加班则并非正常工作时间,因此并不能视作为旷工范畴。
同时,企业规定员工在上、下班时必须进行打卡或完成签字手续,若员工在
上下班过程中均未履行此项程序,将按照旷工标准进行处理。因此,当员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地拒绝出勤,或者在未经请假或假期已满但未经续假的情况下擅
自离岗,皆可被认定为旷工行为。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
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
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