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获得理赔,原因在于,
醉酒驾车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我国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
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明文禁止此类行为。鉴于
交强险的性质为保障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第三方(受害方)的基本权益,因此,法律在此方面严格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然而,对于商业保险而言,更加强调市场调节与保险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因此法律对此类情况并未作出强制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针对醉酒驾车这类严重
违法行为,商业
保险合同中都会明确约定不予
赔偿,这样的条款既符合“不得因违法行为而获取利益”的民法原则,又能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投保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
法规,从而有效预防潜在的交通事故发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