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
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自
立案之日起应于六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如遇特殊情形需延长期限者,须经该院院长批准方可延长六个月;若仍需继续延期处理的,则应上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另据相关法律
法规,人民法院在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判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