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诈骗罪所适用的最新
立案标准如下:若
行为人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进行
犯罪活动、或者其所使用的实际上是并不存在的
身份证明文件而成功申领到的信用卡、亦或是使用已被宣布失效的信用卡或者假借他人名义进行的诈骗活动,且其
犯罪金额达到人民币伍仟元或以上;或者行为人故意进行恶意透支、使
赃款达至人民币壹万元或以上,均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立案并开展后续侦查和
起诉工作。
《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
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