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主因雇员长期频繁的迟到行为而决定终止其
雇佣合同时,他们通常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所规定的法则来进行操作的:由于雇员严重违反了公司内部与之相关的规章制度,使得
雇佣关系面临无法继续维持的状态,因此在此情况下国家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补偿范畴并不适用。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