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毒前科的
当事人能否
申请取保候审这一问题,关键在于其目前所涉及的
刑事罪行及其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所需的条件。
根据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涉案人员或被告在法律上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单独适用
附加刑,或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并且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人群,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以及其他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均可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涉毒前科本身并不是申请取保候审的必然障碍,最终决定权仍在当前案件的具体情况之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