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诉讼的
一审判决未能达到
离异目的,则可在6个月后再次启动
诉讼程序;
然而,倘若并无新的
矛盾纠纷或
证据提供,原告必须尊重法院当时作出的裁决,在该裁决宣布之日起6个月之后才能再度提出
离婚诉求。
此外,在初次审理之后,若双方有选择暂时分开居住的意愿,且这一状态持续超过一整年后再提请离婚诉讼的,那么法院将依法做出允许离异的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