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犯有
非法拘禁罪而被判处刑期的长短,往往受到诸多因素以及司法机构的决策影响。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若公安机关认为某个涉案人员具有涉嫌非法拘禁的行为并掌握了相关
证据,则可以依法对其采取
拘留措施。在拘留期间,一般的法定时限为7日内,如遇到特定的紧急情况,这一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至30日。倘若案件的复杂程度较高,公安部门需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以获取更多证据,那么它们有权在
拘留期限即将到期之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延长拘留期限的申请。
然而,延长拘留期限的总天数最多不能超过30天。因此,对于非法拘禁的涉案人员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长达37天的
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