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采取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在该期限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要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可擅
自离开指定的住所以处,与此同时,部分行动上亦将受到相应的限制约束。这里所提到的
监视居住,是在特定情节下应用于
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目的在于确保
刑事诉讼的良好进展,同时维护被监视居住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