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
刑事拘留满37天之后,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被正式
逮捕、被宣告释放、在释放之后被执行
行政拘留、获得
取保候审资格以及处于
监视居住状态。若
犯罪事实明朗,
证据充分确凿,且有明确的
追责理由,那么检察机关有权
批准逮捕该嫌疑人;相反地,如果经过审查,发现缺乏足以构成
犯罪的证据或者被告人并无罪过,便会立即释放。若是情节较轻,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但需承担
行政责任者,则会被处以行政拘留。而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足够的逮捕必要性或者
证据不足,但是为了进一步开展调查工作,嫌疑人也可能会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