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用人单位已在长达一年之上的时间里未曾与
劳动者签署书面之劳动条约,因此对此类情况,应被视为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就业伊始便已于当日起与劳动者建立了无固定期限之劳动合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任职满一个月经历的次日开始,直到满一年日期的前一天这一期间内,尽快与劳动者
补签书面形式之劳动契约,同时向其支付在此期间所发生的额外11个月的二倍
工资费用。因此,对于工作满一年以上且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其受到的补偿款应从满一个月之后的第二个月开始计算。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双倍薪资,并且经过十一个月的补偿后,可初步认为双方已经达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共识。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