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申领
失业保险金的主体而言,并无申领次数的上限,然而,确有着时限方面的规定。在申领之前,
当事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预订:即从业单位与个人必须累积缴款年限超过一年,但是未达到五年者,他们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且最长可达12个月;若累计缴款年限已满五年,但尚未达到十年者,他们同样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且最长可达18个月;而当累计缴款年限超过十年者,他们则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且最长可达24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