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取保候审期间,被
取保候审者往往需根据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的相关要求予以配合,积极地接受各项
传唤指令。原则上,被取保候审者应主动前往指定场所接受传唤,但若遇到特殊状况或者是依据
法规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亦有权
派遣工作人员亲自前往其住处进行传唤。若被取保候审者未能遵守并遵循上述要求,则可能被视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从而对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产生负面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