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第二百条的明确规定,作为被告方的
辩护律师有权在庭审过程中,对其所
代理的
当事人作出全面而充分的辩护工作,其中包含了两种主要的辩护方式,即有罪辩护与无罪辩护。倘若辩护律师在辩诉过程中能向法庭举证并阐明充分且合理的
证据及法律依据,从而有力地证明其所代表的被告人的确是清白无辜的,那么法院在对此类辩护观点进行评价讨论之时,极有可能会倾向于认可辩护律师的主张,进而判定被告人无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辩护律师总能轻而易举地将有罪辩护转变为无罪辩护,因为法院的最终裁决必须基于案件的实际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法律
法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若证据未能充分证实被告人无罪,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做出有罪判决。因此,辩护律师能否成功地将有罪辩护转化为无罪辩护,关键在于案件本身的具体情况及其所采取的辩护策略是否得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
休庭,
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
无罪判决;
(三)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
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