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之下,若亡夫尽责、遗孀需要照顾孩子学业发展,则其养育权常移交于亡父之妻。
然而,若亡母存在诸如罹患重症这样的严峻情形,以致无法有效地照顾孩子,那么,孩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便负有
抚养义务。在父亲逝世后,无论其是否
离异或者
再婚,孩子应当被母亲所
监护抚养。然而,若这一母方由于某些原因而选择放弃这一
抚养权利,则她必须承担提供
抚养费用的责任。倘若双亲均已去世,在其经济状况允许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中,应该有人为那些父母已亡或无力抚养他们孙子孙女、外孙外女的
未成年人承担起抚养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