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需向人
民法院
递交详细完备的
起诉书以及副本,同时附上相关的证明资料和
证据。
2、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原告所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将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与评估。
3、经过仔细审查之后,如无异议,人民法院将会做出受理的决定并且予以正式
立案。
4、自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原告的起诉书副本会被送达到被告手中,同时被告也必须书面答复是否有异议。
5、当被告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作出书面的答辩意见。
6、在经过充分准备之后,案件将会进入到
开庭审理阶段,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则案件将以调解方式结案;若无法达成调解,则将由法官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
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