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犯罪案件中,
量刑最多只能达到原判决的二分之一水平。对于被判定实行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等三种
处罚措施的罪犯,其实际服刑期限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而言,其实际服刑年限则不得低于十三年。
此外,若罪犯在
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照法律规定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服刑年限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若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实际服刑年限同样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