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已由公安机关侦察终结的
犯罪案件,其最终处置权应交予同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院行使审查决定权。此举表明,一旦公安机关在对
盗窃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已经确定
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且
证据确凿、充足,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将案件以及相关的
案卷资料和证据一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的职责。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盗窃罪案件是完全可以依法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处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
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
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