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作出决议,同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辩护人亦需提交申请才能予以施行。这一法律程序往往会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适宜节点进行应用,对于符合特定条件者如有可能被判以较轻微
刑罚的嫌疑人,或是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士等,均可适用此项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