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法享有会见被囚禁者以了解特定案件详情的权力,这无疑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坚实保障。无论在案件侦查、
起诉抑或是审判阶段,亦或者案件已经步入
执行程序此后,律师均具有无上权力与责任去会见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然也包括那些身陷囹圄的服刑人员,旨在获取相关案件资料来进行深入研判,同时向他们提供专业的法律顾问及辩护等多元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