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法律程序中,提请
批准逮捕以及呈请
办理取保候审均属于两种主要的程序制度。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可能逃避侦查、审判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依法申请实施
逮捕措施;
然而,倘若经评估认定其并无逃避侦查之虞,同时采取取保候审亦不会对社会
公共利益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则可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此项申请通常由辩护律师或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