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所明确的规定,
拘留三日并不一定属于
刑事拘留之范畴。此项法律条款主要针对的是扰乱社会公众秩序以及其他类型的违反
治安管理制度的行为实施相应的
治安管理处罚手段,其中包括
警告、罚款以及拘留等多种方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拘留既可以作为
行政拘留这一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时也有可能转变为刑事拘留,成为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至于是否构成刑事拘留,则需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与情节,由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严谨的判断。若
被拘留者涉及到
犯罪行为,那么其
拘留期限很可能会转化为刑事拘留;反之,若是普通的治安
违法行为,则通常会采取行政拘留的
处理方式。因此,拘留三日是否属于刑事拘留,必须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绳,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