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精神病人的权益与社会安定和谐,我们采纳以下强行送至精神病院的严格条件及程序:
第一,凡实施
暴力行为,干涉
公共秩序或致使广大公民身心受到严
重伤害,且经过合法程序鉴定为无需承担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倘若他们依旧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则可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其次,对于公安部门移送而来或是在调查审理期间发现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检察机关应主动向法院提交强制医疗的申请。
然而,强制医疗需符合下列三项基本要求:
首先,被强制治疗的范畴仅限于存在
暴力冲动倾向的精神病人;其次,未经法院做出正式裁决,任何其他机构均无权将公民强行安排到精神病院去。因此,当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仍然满足强制医疗的条件时,无法自行将其送往精神病院,而必须撰写强制医疗建议书,并转交给检察院处理;
最后,为了充分保障被强制对象的法定权益,被强制医疗的人员、
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以及
近亲若对决定心存异议,有权向上级法院
申请复议。
值得强调的是,强制医疗并非惩罚措施,待精神疾病痊愈后,应予以及时释放并回归正常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