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过程中,若能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便可随时申请办理
取保候审手续:可能被判处在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处罚之内;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严厉
刑法,但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者;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在怀孕或哺乳自身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造成明显危害者;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措施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