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在其
侦查阶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特定情形下的
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护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确保犯罪嫌疑人无
法规避调查或者继续实施罪行。
然而,应当注意到
拘留并非最终的
刑事惩罚,而是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在执行完拘留手续后,公安机构将对
被拘留人员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调查,若发现存在充足
证据能够证明其
涉嫌犯罪,便将
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如确认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便会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出
公诉指控。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依据事实真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决。因此,刑事拘留并不需要法院直接作出判决,它仅仅是侦查与审查起诉环节中的一环。法院的判决则是在
审查起诉阶段结束后,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请求及法院审理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