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公权力机构做出
拘留决定,通常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直接向
当事人的亲属发出通知。若未能收到通知,
家属可前往该拘留机构进行查询。若已知
被拘留者由哪个特定调查部门执行
逮捕,那么家属有权考虑聘请律师至对应的看守所进行探视;反之,如无法确定调查部门具体信息,也可以考虑委托律师至看守所进行详细咨询。
《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