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乃
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然而,尽管这些措施涉及人身自由的问题,却均受到最长期限的制约。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而监视居住则为六个月。在此期间,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不得停止进行。若发现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及
监视居住期限已满的情况,应立即解除此两种措施,并向被取保候审者、监视居住人以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根据该法律条款,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并非
拘留性质,而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身自由的限制措施,旨在确保他们在特定时间内无法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倘若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等更为严厉的
强制措施。
然而,这并不代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本身就等同于拘留。总而言之,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并非拘留,而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且具有明确的期限限制。若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等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