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已婚夫妇的
财产分割问题,常常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例如,在一桩
离婚案中,已婚男子在婚前购得一处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然而,在离婚时,法院经判定,该
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该男子所有,而对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房款所支付的款项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需由该男子向其配偶提供适当的补偿。又比如,若在婚前有任一一方签署了关于不动产买卖的合同,且以
个人财产作为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贷款,那么在
结婚后,这笔贷款将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在离婚时,对于
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一方名下的情况,若双方无法就该不动产的处置达成共识,人
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最终裁决,裁定该不动产归属于不动产登记人,同时,未归还的贷款也被视为该登记人的个人负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