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明确指出,尽管在
交通事故中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但一旦交通警察介入之后,他们仍有权对交通事故展开后续调查及处理工作。
此外,依据相关的国家法律
法规,当交通事故发生之时,
当事人并没有选择通过
报警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决定自行处理;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可能会面临
纠纷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因此希望能透过警方的帮助来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即使案件不涉及
刑事犯罪,警方仍然须对此类交通事故依法予以受理,同时应尽快启动处理程序以解决实际面临的问题。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报警,在事故现场撤除后,当事人又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记录内容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接受案件的决定。
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