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相关
法规条文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严密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工作完毕之日起,应在强制性时间限制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检定和鉴定工作。
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与鉴定机构共同协商确定检定、鉴定工作的最终完成日期,且该日期不应超出一般性的30日最长限额。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
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
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