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
结婚前
购房时,是完全可行在
不动产权证书上填写女方的姓名的。
首先要考虑到的情形为,当男方在购置房子时选择了全额付款这一
付款方式,并且基于他的自由意志,希望在
房产证件上注明女方的姓名时,此时自然是能够满足其要求的。因为在全额付款购
买房屋后,男方就拥有了对此房产的支配权,是否在不动产权证书上填写女方的姓名,皆依据他本人的意愿而定。
其次,如果男方在购置房子时采用了
按揭的付款方式,确实也可以考虑采取提前
偿还贷款的措施,进而处理好
产权证书上的姓名更改事宜,使得女方的姓名能随之添加上去。这样做的话,可以被视作对女方的一种赠与行为,从而使权利的归属演变成为共同所有,女方亦有权提出相关的分割要求。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