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在符合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有权利对
交通事故所涉及的理赔要求做出拒绝的决定,然而,相关的前提条件须严格遵循如下规范:
首先,
保险合同中不应包含任何与之相抵触的免赔额或者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此类条款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而成为无效条款;
其次,事故发生的场所应当属于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且
被保险人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的缴纳保费义务;
再次,事故发生之后,被保险人需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通报,并提供相关的
证据材料以供核实;
最后,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违反
交通规则或者故意制造事故。若上述所有条件均得到满足,那么保险公司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理赔,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被保险人可据此向保险公司追索其应承担的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的:
(一)被保险人故意造成
保险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以
虚假情况骗取保险金的;
(三)被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事故同时投保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险的,但是,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未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致使保险人不能及时查勘和采取必要措施,后果严重的;
(五)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致使保险人不能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的大小,后果严重的;
(六)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