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清算人的选任可以由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派遣人员组建的清算小组来承担,抑或是依法设立的诚信度较高的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
破产清算事务所以及其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充当此角色。具备相关领域专业知识且已获得执业证书的个体,同样有权利和资格成为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
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